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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孕药具供应、发放、管理工作办法

2004-03-16 11:23 作者: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实行避孕为主、切实做好和改善避孕药具生产
、供应、发放、管理工作、提高避孕药具利用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搞好避孕药具的生产、供应、发放、管理工作,是实行计划生育落实人口规划
的重要物质保证之一,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医药管理局及医药公司必须加强领导,
列入议事日程,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设专人具体负责,了解情况,总结经验,定期
开会,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抓好组织建设、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宣传
使用避孕药具的科学知识工作。
    二、计划编制
    避孕药具年度计划,由各级计划生育部门为主,会同医药管理、卫生部门共同
编制。要以下列情况为依据:
    1.参照年终报表,预测下年新增加的用药具人数;
    2.负责跨供的数量;
    3.预计库存量(合理周转库存一般二级站为一季度量、三级站为二个月量)

    4.城镇医药、供销部门发放及辖区驻军、国家直属企事业单位供应数量。
    各省市自治区的计划要按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填写,与医药部门衔接后,
于头一年8月上旬分别报送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中国医药公司(表的格式见附表
)。
    地区间跨供计划,由被跨供地区的省、市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和医药供应部门衔
接后,按要求报送负责跨供省市级的计划生育部门和医药部门,并抄送给有关部门

    各地驻军、随军家属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所需的避孕药具,由当地计划生育
部门统一安排。
    三、避孕药具管理
    避孕药具是国家的财产,要注意加强管理,防止浪费,免费发放的避孕药具统
一由各级医药供应部门视同有价商品一样经营管理,分配计划统一由各级计划生育
部门负责。医药供应部门按照计划组织调拨。需要报损的避孕药具,应查明原因,
按照有价商品报损手续及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
    避孕药具的购进、调入、供应、发放、调出、库存的统计,由医药一级站和各
省、市、自治区医药公司为主,计划生育部门协助,每半年(7月底报)、年度(
次年1月底报)按规定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中国医药公司报送一次(格式按北
戴河会议纪要附表)。
    经营管理费,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即:一律凭有收货单位(系计划生育部门)
负责盖章和收货人签字的避孕药具实物收据结算。对于医药供应部门不按分配计划
调拨的,计划生育部门不付经营管理费;计划生育部门不按时报送计划的,医药部
门有权拒拨。
    未经三级站、四级站代批、零售门市部发放的避孕药具,不付经营管理费。
    有收购任务的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及医药公司、医药站,每
季度将避孕药具经费使用情况,每半年和年度(二、四季度为半年和年度)将避孕
药具购、调、存情况分品种、规格、数量和调给对象报送中国医药公司汇总后,送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收购单位在调运时,要及时均衡地执行合同,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要优先安
排调运,可以适当多留些库存。收购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购计划,变更计划时要报国
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中国医药公司审批;调拨计划须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否则
,可拒付收购款和经营管理费。
    每年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医药管理总局视情况共同召开一次有关部门
和单位参加的避孕药具生产、收购、分配衔接会议。各省、市、自治区也要定期召
开避孕药具供应会议。
    为了加强经济管理,满足广大育龄夫妇的需要,减少积压和浪费,扭转当前一
部分人感到领取避孕药具不方便的问题,从1982年起,拟对硅油避孕套等少数
品种,由免费供应改为商业有价经营,门市部领取收费,差价国家补贴,具体供应
办法待确定后另行通知。
    四、避孕药具发放
    避孕药具发放,应尽量减少流通环节,方便群众,做到有组织、有计划的发放
,达到物尽其用,防止积压和浪费。医药部门调入的避孕药具,要本着先进先出的
原则发放。
    地区级计划生育部门,应根据省分配计划,下达一次分配计划到县,再半年调
剂一次,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地区的分配计划,应按季向县医药供应部门提出分
配计划,县医药部门按照县计划生育部门的分配计划,通过计划生育、卫生、商业
、供销部门发放,县医药供应部门要负责存放和保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由医药二
级站直接将药具定期送到县计划生育部门,县以下由公社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负责按
登记的用药具人数,发送到大队计划生育队长、妇联主任、赤脚医生,再送到育龄
夫妇手里。因各地情况不同,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本文精神,变通办理。
    城镇避孕药具零星发放,要本着方便群众,保证供应的原则来设置网点和安排
好货源。医药门市部要建立专柜做好零星发放。但在门市部每次发给个人使用的数
量不宜过多。
    外宾所需避孕药具的收费标准应高于国内现行价格的一倍,售量不得超过半年
量,所收经费由售货部门收取使用。特殊情况按外事部门规定办理,避孕药具出口
贸易必须商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同意。
    五、提高产品质量
    避孕药具的质量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准出
厂,医药收购部门不得收购。对于确因生产单位造成的严重质量问题,经县以上医
药部门审查出示证明,工厂要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承担生产任务的省、市和单位,要均衡生产,保证国家计划的完成。
    六、做好避孕药具使用的技术指导和宣传工作
    计划生育、卫生、医药部门要加强对避孕药具的技术指导和宣传工作,通过各
种形式,通俗易懂,简便易行地宣传避孕药具的使用方法和科学知识,使群众能够
掌握正确使用避孕药具,达到节制生育的目的。
    各省、市、自治区计划生育部门和医药管理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对避孕药
具生产、管理、供应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那些不
负责任,严重失职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给予经济制
裁和必要的处分。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互相促进,不断提高避孕药具管理水平,
保证计划生育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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